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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571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00MA********(1-1),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材、五金交电等。

诉讼代表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5********,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在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徽商钢材市场**注册成立,林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12月,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业务员徐某某帮其运输钢材,徐某某组织运输后,林某某向徐某某支付了运输费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徐某某无法开具发票,与林某某商议后,徐某某向林某某介绍了涟水**运输公司、涟水**运输公司、涟水**运输公司,后林某某安排公司会计孟某某具体经办,向上述三家运输公司分别转账人民币1055843.99元、673772.26元、1065966.83元。上述三家运输公司扣除6个点的开票费用后将剩余资金通过郑某某账户分多次转回至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出纳的账户,向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张,价税合计2795586.08元,税额277039.81元,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入账并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徽商钢材市场徽商金属大厦**室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传唤到案。案发后,安徽**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2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408438.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完税证明、户籍材料等;2.证人孟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77039.8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安徽**贸易有限公司案发后主动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安徽**贸易有限公司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安徽**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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