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市**路**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楼**室**室,2017 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徐某某,实际控制人金某某。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5********,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组。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园**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树彬,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12告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招商来潜山市**镇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经潜山市市场监督部门注册创办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由其亲戚徐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初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经批准取得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以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安徽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以每套16.5万元的价格进购两套高频电外科系统,从芜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分别以23万元、27万元的价格进购高清电子胃镜1根、高清电子肠镜1根。后将高频电外科系统以每套110万元的价格、高清电子胃镜每根6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安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将高清电子肠镜每根63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安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高频电外科系统、高清电子胃镜、高清电子肠镜均为国家规定的三类医疗器械。上述业务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手。
2019年8月2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潜山市公安局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2429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24295元移送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安徽省**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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