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219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时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酒后驾驶鄂 FL**Q*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中原西路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83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安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其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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