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彝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禄劝**医院成立,位于禄劝县**街道办事处**路**号,该医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付某某;2009年郑某甲入股,成为禄劝**医院主要负责人,同年赵某甲、李某甲(已故)加入成为股东,占股分别为付某某32%,郑某乙30%,李某甲19%,赵某甲19%。2014、2015年度,该医院经营管理实为院长郑某乙负责。
被告人郑某乙通过暗示和明确安排的方式,授意眼科医生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护士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利用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办理虚假住院出院手续,同时伪造虚假病历由赵某乙负责编造病历中医生负责的材料,李某乙负责编造病历中护士负责的材料,化验室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等人根据赵某乙、李某乙提供的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修改其他病人身份信息后,根据其他人员的化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化验报告单交由赵某乙、李某乙伪造虚假病历;套取单病种白内障手术的医保资金。
经调查当事人或其关系人,郑某乙、赵某乙、李某乙、安某某等人共伪造虚假病历41份,每份套取医保资金3360元,共计骗取医保资金人民币137760元。2020年10月13日,禄劝**医院已将郑某乙等人骗取的医保资金人民币137760元退回禄劝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医保资金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禄劝**医院伪造的41份病历、禄劝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费用结算明细表、昆明市费用结算信息、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岩某某、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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