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公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1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韩某某为谋取私利,串通何某某、牛某某、王某某、安某某、焦某某、林某某、任某某等人,乘阜平县进行通村公路建设之际,串通招投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18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易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工程实际资金支付超出工程决算金额1301860元之原因未厘清,是否为直接经济损失不明确,串标行为与造成1301860元“损失”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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