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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5201811996********,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清镇市**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本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6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贵阳市清镇市卫城镇政务大厅附近认识一名叫做“李某某”的女子(另处),双方通过洽谈约定,安某某花1300元的“代办费”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信息注册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M区),并办理电话卡,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用于办理小微企业扶持贷款事宜,事成之后“李某某”向其支付一至二万元的“好处费”。随后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安某某将办理好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卡等资料交给他人。后他人利用贵州**商贸有限公司及对公帐号银行卡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致使他人受骗。2020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贵州省清镇市的老家将其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成立公司后,以人民币一至二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卖国家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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