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2********,汉族,初中,**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住大庆市萨尔图****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7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黑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安达市安萨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2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刘某某被撞至对向车道内,又被由北向南李某某驾驶的黑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二次碰撞。2019年11月22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06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因多发骨折、脏器破裂、软组织出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损伤符合在交通事故中形成。2019年11月26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安某某、李某某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份。2019年12月03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可以认定黑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行人刘清涛发生过接触;可以认定黑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下部及发动机底部与行人刘清涛发生过接触。事故车辆黑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为70-73km/h范围之内,事故车辆黑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70-74km/h范围之内。2019年12月10日,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安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行人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安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9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安某某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接警工作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谅解协议书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全某某等人的证言;

3.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