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经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我院于2020年9月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次日交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安某某驾驶贵FW****贵FWQ81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河镇乡发达村方向往河镇乡恒底村方向行驶,19时21分许,行驶至河镇至树林小地名(赫章县县河镇乡恒底村新坪组)路段处,在往左转弯进王庆王某某家院坝时,不慎碰撞并碾压行人罗某某致其受伤,被害人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安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三万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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