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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东兴村**组。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吉******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省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77KM处,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无牌照富保牌拖拉机追尾相撞,赵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安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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