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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由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青县公安局经过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9月12日22时12分许,安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青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骑越中心线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发生相撞后,王某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失控,又与由东向西行驶闫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某驾车逃逸。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安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看手机是案子认定责任的主要依据,现无法查清王某某当时是否看手机,故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中认定安某某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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