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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3年5月29日在中国银行申请办理一张中行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卡号:62590622********,透支额度为1万元,后增额到9万元。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20年7月1日,安某某共透支本金89312.11元,利息6652.45元,应收费用11988.59元,本息合计107953.15元。2020年9月1日,安某某将长城环球通信用卡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被抓获。现其对使用卡号为62590622********的中银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1.物证: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恶意透支报案书、单位证明、长城环球通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额度调整历史记录查询、中国银行客户联系信息及催收记录、报表-历史逾期情况、信用卡历史交易查询、中国银行吉林市分行关于安某某催收录音的情况说明、安某某指认信用卡的照片、扣押决定书、高新公安分局涉案财物保管台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吉林市公安局录制的讯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于提起公诉前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还清、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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