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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5********,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3****小型轿车,沿丰县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香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监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将该安带至丰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结果为:117.7mg/100ml血。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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