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3****小型轿车,沿丰县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香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监测,结果为109mg/100ml,遂将该安带至丰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结果为:117.7mg/100ml血。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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