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73********,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工业北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月31日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驾驶豫R****8号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车站路口西侧铁路桥下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4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