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66********,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地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288号,住某某镇某某村288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鲁H*****的小型汽车沿道路行驶至汶上县峨眉山路与广场路路口附近被汶上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24日,安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安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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