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汽修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酒吧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上村街挪车调头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纠纷,后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28mg/100ml血,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