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街**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H****0的棕色宝骏汽车,行驶到天津市东丽区弘程道与北环大道交口处时被东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华明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9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