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90********,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路**号(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月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驾驶豫R925**号常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宛城区人大区间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距工农路150米附近,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