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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5********,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村,住址山东省平度市**路**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2时许,安某某持C1证醉酒驾驶沪******蓝色北京现代轿车沿平度市广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度市天津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吹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鉴定安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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