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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房**村**号,案发时居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办事处**村**号,现住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巷镇**村,个体业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英伦牌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安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65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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