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晋A****K号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迎泽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81.4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检验结果为92.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5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安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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