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乡**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F31FN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防路向阳街至东环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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