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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村,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7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F31FN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防路向阳街至东环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安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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