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乡**村**街西**排**号,现住址:新乐市**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21时22分,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 检测值为137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 血液中乙醇含量117.5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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