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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许,安某某酒后驾驶冀A3****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无极县产业大道与金福路口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59mg/100ml。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上述犯罪事实有查扣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和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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