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7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现住址**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灵寿县牌楼街与共建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将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