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城**栋**单元**号,现住址北京市丰台区**院**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有限公司。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英,河北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4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京A*****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联峰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联峰北路警务工作站处接受检查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安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87.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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