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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乡**村,住**乡**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至赞皇县**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抽取血液检测,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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