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家和苑小区吃饭时饮用约2两白酒,同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县开元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锦绣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抽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4mg/100ml。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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