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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10月26日18时,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钱某某(已判决)在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附近**店—起用餐,二人均饮酒。就餐结束后钱某某欲驾驶安某某所有的蒙G**号小型轿车,安某某对其进行劝阻,但钱某某仍执意驾驶车辆。当日21时40分许,钱某某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由**向**行驶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8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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