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莒县****职工,住莒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鲁LE****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莒县**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口头询问后,其承认饮酒驾车,民警将其带回莒县交警大队抽取静脉血化验乙醇含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犯罪嫌疑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