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土家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7********,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区**村**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贵C0****号小型汽车,从习水县杉王街道习水宾馆往习水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习水县红一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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