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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盘龙桥往新大桥方向行驶,13时53分行驶至镇台线0公里500米处(小地名:国税局)道路时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安某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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