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逊克县**乡**村**,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 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驾驶黑F****0号车行驶至黑嘉公路东山特警执勤卡点处时,被逊克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140.93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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