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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号楼**门**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6黑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西门前附近道路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5.0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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