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南**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H8****号“五菱”牌小型汽车,沿武陟县五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乔庙乡乔庙大街“新世纪”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3.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同时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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