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区**大街**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58分许,民警在安国市西安国城6公里处执勤时,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安国市西安国城由东向西行驶至执勤点,民警对驾驶人安某某使用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8毫克/100毫升,2020年7月14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法医鉴字【2020】酒检字第2999号鉴定意见:送检的安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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