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在献县**镇**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抽取静脉血2ML,经司法鉴定,其血清酒精含量90.46MG/100ml。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身份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3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告人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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