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胡同**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苑*单元****室。2017年5月24日因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02年5月19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翠屏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原白水泥厂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安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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