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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农场**大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的**牛肉店和朋友吴某某等4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安某某喝了三两白酒。20时许,安某某从叫了代驾驾驶号牌为琼AL****小轿车去美兰区**路**酒店喝茶。23时许,安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琼AL****小轿车从**路**酒店离开,行驶至蓝天路锦鸿温泉花园酒店路段时,被执勤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余中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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