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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位于西和县**镇**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甘E*****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礼县永兴镇街道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224.7mg/100ml,遂于当日将其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安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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