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区**委**号,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黑M****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新华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后对驾驶人安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意见所检验鉴定,安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79mg/100ml。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认真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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