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2时46分许,安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疆路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为证。经鉴定,在送检的安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
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