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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寻衅滋事案)_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9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库车县**街道******号楼**单元**,住库车县**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1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库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8日晚,买某某为庆祝生日,邀请张某某、艾某某、安某某、热某某、祖某某等人到**饭店**KTV喝酒,祖某某与一同娱乐的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祖某某打了马某某一巴掌,张某某随即指使安某某、艾某某对祖某某进行殴打。

经本院审查认为库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某某虽然在寻衅滋事现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是否参与殴打他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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