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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9日被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春节前后、2017年春节前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正定县**村村北的村民活动中心开设赌场,多次组织附近村民赵某甲、赵某乙、范某某等20余人用牌九、扑克等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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