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收到正定县**乡政府农经站拒收的占地补偿款967961.8元,同日安某某将该笔钱款挪用到其开设的**公司账户。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月19日期间,安某某才将该笔钱款陆续转到**乡农经站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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