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莒县人,个体业主,住莒县**。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明知申某某在没有合法采砂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到沂水县**处,从申某某等人的砂场内购买水洗砂二千余方并销售,涉案价值119400元,非法获利三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从申某某砂场购买风化砂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明知涉案风化砂系非法采矿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安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