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张某某在同村马某某家喝完酒后,在马某某家门口安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后张某某被送往景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景)公(司)鉴(伤)字**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口唇裂创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送受害人去医院治疗,事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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