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与前同事谢某某在本市虎丘区**村**号二楼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踢踹谢某某右侧胸部,致谢某某右侧第2-5前肋骨折。经鉴定,谢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某4万元并取得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单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