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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以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成凯(贵州总溪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22时许,安某某与龙某某等人在赫章县夜郎广场二排街“千鼎客”烙锅吃宵夜喝酒,安某某喝醉后和龙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安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向龙某某乱杀,将龙某某胸部和小手拇指杀伤。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龙某某被杀伤致左侧开放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被杀伤的小拇指北侧缘皮肤共长11cm术后瘢痕形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安某某的家属已赔偿龙某某人民币56000元,龙某某书面谅解安某某。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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