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0时许,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村民安某某因分家、边界等问题,与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及其妻子吴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因担心安某某打自己,在后退过程中脚下踩空摔下两家院边台阶,安某某见状与安某某发生推搡并致安某甲摔下院边台阶,造成安某甲左脚受伤。经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甲外伤致左根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调解,安某某与安某甲达成协议,安某某给付安某甲34000元现金,获得了安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安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安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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