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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8********,汉族,大学文化,莘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安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莘县**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安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安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05.1mg/100ml;系查获到案,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经调查,安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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